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改善消费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招
时间:2023-07-08 来源:中国商品信息验证中心 浏览:268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意见。该规则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的公示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了系统和完善的规定。《公示规则》的起草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在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创新。这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极大地促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改善整体消费环境,有力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

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是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消费者通过信息化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情况公示给全社会。这一制度是信息规制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社会共治、积极解决消费者投诉的新机制。尽管在世界范围内有学者主张使用信息规制和社会共治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有一些国家尝试了不同程度的投诉信息公示,但在如此大规模、系统化地建立全国范围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方面,中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这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

重视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历史传统,调解制度也因此被称为“东方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是不堪重负”。因此,我们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我国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化解消费纠纷的情况作为公示重要内容,鼓励经营者积极与消费者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投诉,有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快速解决纠纷,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古老“东方智慧”的现代化,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



三、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的尝试是多年试点经验的结晶

“摸着石头过河”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推动制度创新的重要方法,在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方面也经历了多地数年的试点探索。早在2016年,上海、重庆、江西等地就开始尝试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而自2022年起,吉林、上海、浙江、广东、四川、新疆等六个省份进一步试点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于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公示规则》的意见,充分吸收了试点地区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得最终出台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更加科学、更加针对实际。

四、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必将有效提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在市场经济中,单个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消费者作为整体拥有强大的力量,是经营者的“上帝”。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实现社会共治,凝聚消费者的力量。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是一种重要机制,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平台上,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情况被客观公示,全社会可以了解到哪些经营者更加关注消费者投诉,哪些经营者忽视消费者投诉,给予经营者积极解决投诉的动力,从而有效提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五、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考虑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非单方面、一刀切地支持消费者,而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既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支持经营者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并不简单地将经营者的负面信息公示,也不是对经营者的信用惩戒措施。该制度仅客观地公示消费者投诉的基本诉求和处理结果等,不代表市场监管部门对任何一方的主观评价或法律定性。为了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评价的因素,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坚持“该公示的都公示”的原则,尽可能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消费者投诉相关信息公布出来,让全社会参与评判,不断提升公示系统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综上所述,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和试点经验。该制度既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将有效提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当前,全国都在努力扩大内需、促进国内消费增长,改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已成为共识,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有助于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增长,将成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不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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