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私自开维修车出事故,法院判阳光保险理赔:霸王行规无效!
时间:2019-07-11 来源:中国商品信息验证中心 浏览:373
爱车被修车店老板开出还发作了交通事故招致车辆被烧毁.车主找保险企业理赔却被拒理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两条行规涉案车辆事故发作时的驾驶人并非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且车辆尚处在维修时期,这些均属于保险企业不予赔偿的范围。那?,保险企业该赔吗?近日法院终审讯决:赔!中国商品信息验证中心:修车店开顾客车不测出事阳光保险企业回绝理赔2017年9月7日,姚先生将本人的爱车送至其冤家王某运营的车辆修缮店停止车辆贴膜。9月10日17时许,王某电话告诉姚先生前去修缮店领回车辆,但姚先生此刻在外地,并告知需回家后才干支付本人的车辆。当天早晨,王某私自驾驶姚先生的车辆外出,因王某晚餐喝了酒,遂将车辆交付给同行的肖某驾驶。当天早晨23时许,肖某驾驶车辆搭乘王某行至长沙县星沙办事处一路口时,因其驾驶车辆无视平安,致使车辆撞墙,形成两人受伤、车辆被烧毁、修建及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9日,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应承当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当责任。同年9月18日,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长沙星盛价钱评价事务一切限企业对该车辆的损失价值以及其他毁损物停止价值评价,并出具了《价钱评价报告书》,确认车辆损失价值?159135元;确认因车辆交通事故形成长沙县松雅湖万明路财富损失?13800元。中国商品信息验证中心:2018年6月28日,姚先生向湖南承运园林建立无限企业赔付了松雅湖万明路财富损失13800元。早在2016年10月28日,姚先生?其车辆在阳光财富保险股份无限企业长沙中心支企业(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企业”)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151155元)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保险期?一年。因交通事故发作在保险期内,姚先生遂朝阳光保险企业要求理赔其车辆损失和其他财富损失,阳光保险企业以车辆事故发作时的驾驶人肖某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车辆尚在维修时期,均属于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范围?由回绝向姚先生理赔。屡次交涉未果,姚先生一纸诉状将阳光保险企业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阳光保险企业赔偿车辆损失159135元,其他财富损失13800元。02一审法院判决“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保险人均不担任赔偿,属于格式条款免赔条款有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停止了审理。阳光保险企业辩称,本人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理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有关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均规则,“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和“在营业性场所维修、颐养、改装时期”,保险企业均不担任赔偿。法院审理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本案中,因车辆在保险时期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了车辆损失159 135元和长沙县松雅湖万明路财富损失13800元,且驾驶员肖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当全部责任,故阳光保险企业首先该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向湖南承运园林建立无限企业赔偿财富损失2000元,剩余的车辆损失和其他财富损失该当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停止理赔。虽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均商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形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以及被保险的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颐养、改装时期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姚先生于2017年9月7日送至王某运营的维修店停止车辆贴膜,且该车辆贴膜曾经于2017年9月10日17时前完成了贴膜,只是因姚先生身在外地,无法及时领回车辆,暂时由王某停止保管的,故车辆并非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商定的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颐养、改装时期的情形,且该车辆的贴膜行?与当晚发作的交通事故并无间接的因果关系,故阳光保险企业的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同时以为,虽然姚先生将车辆交付给王某时告知其不能私自将该车辆驾驶外出,且王某于2017年9月10日晚将车辆驾驶外出时也未告知姚先生,并获得姚先生的允许。但是,姚先生能否允许王某、肖某驾驶车辆与2017年9月10日晚车辆发作的交通事故也并无间接的因果关系,姚先生并无差错,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项中以落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商定的“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形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保险人均不担任赔偿,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分明免除了其责任,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则情形的,或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减轻对方责任、扫除对方次要权益的,该条款有效”,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该条款应属有效条款。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阳光保险企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向姚先生赔偿财富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外向姚先生赔偿车辆损失151155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外向姚先生赔偿财富损失11800元。03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以为不管是谁驾驶保险车辆在保险车辆运用进程中形成第三者的损害应予以给付阳光保险企业不服一审讯决,于往年1月中旬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阳光保险企业仍然以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则,本人不应承当赔偿。首先,保险车辆能否处于维修颐养时期,不在于保险车辆能否仍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能否维修、颐养终了且交付投保人。而本案中,涉案车辆虽然曾经维修终了,但并未实践交付给姚先生。因而,阳光保险企业主张的免责情形之“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颐养、改装时期的”完全客观存在。其次,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姚先生的讯问笔录中显示“姚先生明白告知修缮店王某不得私自驾驶车辆外出。”而王某未经姚先生允许,私自驾驶车辆外出并将车辆交给与姚素不相识的肖某驾驶。因而,事故发作时的驾驶人肖某分明属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保险的诉争车辆发惹事故能否处于在营业性场所维修、颐养、改装时期;•二、诉争的车辆发惹事故时驾驶人能否系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法庭审理以为,依据目的解释规则,保险合同设置该“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形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以及被保险的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颐养、改装时期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条款的目的,次要是鉴于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缮、颐养时期,车辆的平安性没有保证,极易招致车辆风险水平的添加,进而添加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判别保险车辆能否处于修缮、颐养时期,不能仅看保险车辆能否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修缮、颐养能否终了且已交付投保人。本案中,诉争的车辆已于2017年9月10日17时前完成了贴膜,只是因姚先生身在外地,无法及时领回车辆,故暂时由王某停止保管的,故诉争的车辆应系维修、改装曾经完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颐养、改装时期的”情形,故阳光保险企业的该项上诉恳求,没有现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法庭同时以为,机动车责任险承保的对象是车辆,只需是保险车辆运用进程中形成第三者的损害保险企业都应予以给付,而不管是谁驾驶保险车辆,故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只仅是保单商定的被保险人,还包括一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本案中,王某在保管姚先生车辆时期,驾驶诉争车辆曾经获得了姚先生的赞同,虽在其后的驾驶时期将车辆交付给肖某驾驶,因其驾驶诉争的车辆处于其合法保管时期,且驾驶车辆获得姚先生的赞同,故其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规则的前提下将车辆交付别人驾驶。所以,王某驾驶诉争的车辆不属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形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情形,故本院对阳光保险企业的该项上诉恳求,亦不予采信。据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讯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商品信息验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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