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
时间:2018-06-19 来源:中国商品信息验证中心 浏览:541

有重大好消息要告诉大家, 恭喜所有纳税人: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波政策太接地气了。


税前扣除凭证新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新规解读:方便所有人,太接地气了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这个我们认为影响最大,这个在企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比如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你管他要发票,人家会骂人的。


公司食堂去路边菜摊买菜,一共买了30元的,开发票,现实吗?


路边卖菜阿姨真给你一张发票,你觉得他是真的吗?


这一次终于明确了!看这里原文: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面这些东西,看上去很啰嗦!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上面举例子的,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修理水龙头、马桶的师傅,路边摊阿姨),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完美!


对于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也是参照上面处理,要一下对方的这些信息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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