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信息验证中心往年6月份,消费者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赞扬,2013年终,相关部门奖励苏先生一张“北京广聚福企业商务效劳无限公司”购物卡,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因苏先生家地位较偏,周围商业配套不完全、购物方便,不断不曾运用该购物卡。2018年,苏先生在运用广聚福卡时,被发卡方以过时为由拒付。同时,发卡方也不承受再次激活或查询余额等诉求。苏先生说他屡次联络发卡方,对方均未采取本质性的应对措施,甚至不再接听苏先生电话。
商品信息验证中心苏先生自述其卡内应有5000元余额,发卡方提出的苏先生必需提供购卡人信息(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要求,苏先生以为是在理要求,有关材料应在发卡方处。
商品信息验证中心2011年,《关于标准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明白规则,关于超越无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效劳。但是,关于消费者只要购物卡,不能证明购置人,也不能证明购物卡初始额度或许余额的状况,在理想生活中极为普遍。运营者以此为由回绝实行义务,消费者由于举证难,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失掉维护。
针对这种状况,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为,消费者有权主张且运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假如运营者不积极配合消费者处理成绩,设置妨碍、推诿回绝,中消协将采取约谈购物卡发卡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