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信息验证中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经过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运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实行、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停止详细规则,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屡次地下征求意见,历经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终于问世。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标准电商范畴各主体行为,维护电商行业市场次序,引导电商行业继续安康开展都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合法权益失掉了哪些更好维护?电子商务行业开展又失掉了怎样的标准和支持?
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最高可罚二百万
商品信息验证中心买到假货、信息遭泄露,这是很多消费者网购时的一些糟心阅历。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回应社会热点,电子商务法规则,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康的商品或许效劳,电商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运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许抵消费者未尽到平安保证义务,形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运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开业整理,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信息验证中心在维护消费者网络买卖平安上,电子商务法异样有了明白规则。比方,在完善对商品与效劳交付方面,规则“快递物流效劳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该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别人代收的,该当经收货人赞同”。
为维护团体信息平安,电子商务法明白规则,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团体信息维护的规则,或许不实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网络平安保证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处分。
“相应责任”表现灵敏性,平台担责要看详细案情
消费者权益若被进犯,电商平台该承当何种责任?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进程中,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相应责任,都曾成为讨论热点,并引发社会关注。这几种责任有何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以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时有不同。连带责任对平台的要求更高,可以作为消费者赔偿的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先找运营者,缺乏的或没有才能的,再找平台。连带责任是延续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食品更关乎消费者人身安康,要求平台承当较高的赔偿义务。补充责任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文娱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平安保证义务的思绪,标准的是更普遍的线下场所。
在审议进程中,草案三审稿曾有关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与平台内运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的规则,后来曾被调整为“补充责任”。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电子商务的定义比拟广大,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包括了少量的O2O平台、新批发企业等等,假如一致依照食品平安法的连带责任思绪,对O2O等平台赔偿要求确实过高。绝对比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无疑是更优方案。
但是,“补充责任”的表述呈现后,曾在社会上惹起不小的争议,不少专家学者指出,从“连带”到“补充”这两个字的修正,深入改动平台的利益格式,在很大水平上加重电商平台的责任。中国连锁运营协会理事会主席王填以为,线下实体商家假如销售冒充假劣商品,要承当“连带责任”,因此关于电商平台,也应厚此薄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鲜明表示,加重了平台运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减轻了消费者自我维护的责任。
几经修正后,电子商务法对这一条款最终敲定为“承当相应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实际研讨部主任陈剑以为,相应的责任可包括多种责任,如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如今法律做此表述,等于说平台承当何种责任要详细视情而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最终的平台担责表述有利于放置争议,表现了立法针对性、灵敏性以及前瞻性的一致。在未来消费纠纷处置当中,假如特别法有所规则就从其规则;若没有,则司法部门要依据平台的差错、责任性质和比例等详细状况来展开对应的认定与追责。
V商归入电商运营者范围,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近年来,V商开展很快,但也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赞扬状况剖析》显示,“网络消费赞扬多发,V商买卖维权困难”占第一位。
V商买卖中维权难的缘由在于:“V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誉担保、无第三方买卖平台的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买卖零碎,呈现纠纷,卖家间接删除好友或改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找不到商家。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则,本法所称电子商务运营者,是指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许提供效劳的运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合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以及经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效劳销售商品或许提供效劳的电子商务运营者。据业内人士引见,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运营者的表现方式。第三类是二审后新增的一类运营者。
“V商作为电子商务运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白,相应地就要承当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无力的法律根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研讨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虽然“V商”并合法律专业术语,但在理论中的确少量存在,是挪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新型表现方式之一,其运营者理应属于电商运营者范围,V商与买家间接沟通时运用的微信则属于其他网络效劳。
日常消费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曾埋怨,在“双11”等电商集中促销活动时期,不少大的电商平台基于商业竞争目的,采取不当手腕,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对此,不少商家也苦不堪言,左右为难。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运营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毁坏正常的市场次序,社会也多有诟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应用效劳协议、买卖规则以及技术等手腕,对平台内运营者在平台内的买卖、买卖价钱以及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停止不合理限制或许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许向平台内运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以为,制止电商平台施行“二选一”行为,特别是针对具有控制劣势及市场支配位置的大型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制约,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抵消费者扩展消费自主权、享用更多价钱优惠,是无益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