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套路贷”: 放贷是幌子,套财是目的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4日

?v近年来,全国呈现“套路贷”的官方合法放贷新方式,出借人以借款为名行合法占有财富之实。此类立功通常是团伙作案,擅长假造证据,对百姓的财富平安形成极大损害。法官建议,存款应找合规机构,不能贪图“套路贷”放贷人揽客时宣称的“低门槛”,否则能够引发沉重损失。

高息、无牌、紧盯房产

商品信息验证中心原本只想借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最终却借了200万元,还抵押了房产。这是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同“套路贷”案件。

陆某2016年起向戴某陆续借款60万元,年化利率100%。到2017年3月,应还款金额翻了一倍,但陆某有力还清。于是,戴某要求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持续借钱,借款200万元。当陆某真实无法还款时,戴某要求法院强迫执行发出其房产,套取房产之意图穷匕见。无法之下,陆某将戴某告上法庭。

商品信息验证中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厉莉近年来审理多起此类案件,她表示,“套路贷”作案有以下特点:

首先,“善人先告状”。既有借款人发现本人被“坑”后状告出借人的,也有违规放贷团伙状告借款人借钱不还的。“善人先告状”景象时有发作。“套路贷”团伙通常将各类纠纷分散到多个法院诉讼,以防“套路”被识破。

其次,没有牌照,高息放贷。100%左右的年化存款利率并不稀有,放贷者均无小贷牌照,游离于监管之外。

第三,以套取财富为目的,盯紧借款人房产。许多案件中,放贷人都会以各种理由诱惑或要求原本无须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抵押房产,以便套取房产。

第四,团伙作案。此类案件往往是由多数真实出借人幕后操盘,雇佣一批人作为销售人员,分布存款信息,以销售员名义出借资金。

房山区法院审理的一同案件中,资金来源也是“众筹”的——“老板”在微信群发布借款义务,10万元的借款需求被拆分红10个5000元和5个1万元,群中成员自发认领后,再将认领金额转到“老板”账户,由涉案集团停止操作。

“套路贷”行为人连环造假

厉莉引见,此类案件审理进程极为复杂,“套路贷”行为人往往作案手腕高明、连环造假。

首先,合同上的出借人并非真实资金出借人。厉莉通知记者,最后法院疑心这一点,但并无证据。直到一次审理案件时,名义资金出借人供认本人只是普通职员,面前老板另有其人。

其次,实践借款金额和存款利率成“悬案”,被告原告各执一词。厉莉通知记者,签署“套路贷”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处于弱势位置,因而单方签署的是“不对等条约”,甚至有的资金出借人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即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资金出借人在合同上写恣意内容,经常夸张借款金额和利息。

第三,银行流水造假。在戴某试图套取陆某房产的案件中,两人签署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法院发现,戴某将钱分6次转入陆某账户,尔后,这笔钱又全部转到其他银行卡上。外表上看,陆某失掉了借款,之后又把借款转走作为他用。但是,实践上,陆某失掉钱后,又把钱原本来本转给了戴某,相当于没有借到钱,银行流水本质上是在制造假象。

法官建议增设“合法放贷罪”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套路贷”对金融波动形成要挟,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难以无效惩办合法放贷者。

厉莉表示,关于放贷环节中存在的某些情形能否认定为立功行为,目前并没有详细法规加以明白。有业内人士以为合法放贷可以被判合法运营罪,而依据刑法第225条列出的4条关于合法运营罪的认定情形,合法放贷不属于前三条的任何一种,只能归类于第四条“从事其他合法运营活动,扰乱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一定义也比拟模糊,业内临时以来对合法放贷能否属合法运营罪存在争议。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在往年两会时期建议增设“合法放贷罪”,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毁坏社会主义经济次序罪”中的第四节“毁坏金融管理次序罪”下。

据理解,目前德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度均经过刑事手腕对官方资本放贷获利进程中的不标准行为予以打击制裁。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洪积表示,目前对合法放贷者的行为定罪不容易,立法难度较大,可以思索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予相应惩罚。

提防低门槛存款,受益人应及时报案

“您好,您需求存款吗?”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接到过相似的放贷推销电话。在小区的墙面上、公交站牌上,也常常贴着存款广告。不少放贷者甚至还会经过各种途径恳求添加微信好友。实践上,这面前都潜藏着“套路贷”风险。

“不要被低门槛的存款所引诱,虽然外表上说不需求抵押、即时放款,但面前都是圈套。”厉莉说。她建议,假如要存款,一定要找有金融牌照、合法运营的机构。

同时,厉莉提示,借款人签署存款合同时,要有法律认识,留意每一个条款,回绝签署没有详细信贷信息的“空白合同”、以防对方夸张借款金额和利息。同时,借款人本人也要持有一份合同。假如对方标明不情愿给,那?面前就很能够有“猫腻”。

“‘套路贷’行为人往往最后会甜言蜜语引人上钩,诱惑借款人抵押房产时,嘴上却说是‘走方式’、‘不会真正要你的房’。这些话都不能轻信。”厉莉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岩还提示,即使是找到了有牌照的小贷公司借钱,在借贷合同上,出借资金的一方必需是公司,而不能是小贷公司的某个员工,以免落入圈套。否则,一旦出成绩,公司普通会宣称是员工公家行为,与公司有关。

厉莉提示,受益人一定要具有法律认识,遇到“套路贷”行为人的催债时,应第一工夫报案。曾经超额领取利息和费用的受益人,可以要求合法放贷者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