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一审获胜 获赔188万元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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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地下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原告立刻中止不合理竞争行?,中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制止侵权行?的合理开支20万元,地下赔礼抱歉消弭不良影响。
金庸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答应,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类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停止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私自窜改作品人物抽象,严重损害其改编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好权及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益。同时,原告经过盗用上述首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劣势,获利宏大,违犯了老实信誉准绳,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应用,构成不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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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方以为北京结合出版无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明传媒无限公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就其筹划出版《此间的少年》十周年岁念版所形成的经济损失与原告江南承当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无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当中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查明,金庸所著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由三联书店于1994年5月在边疆出版,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江南于2000年创作《此间的少年》,宣布于网络。从2002年起屡次出版。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称号与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反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乔峰等。
法院审理以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运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局部人物称号、局部人物的复杂性情特征、复杂人物关系以及局部笼统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树立在金庸作品的根底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局部人物的性情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一模一样,情节所展开的详细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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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为,江南、结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等三原告的行?构成不合理竞争。“同人作品”普通是指运用既有作品中相反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创作仅?满足团体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目的,新作具有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构成良性互动,亦可作?思想的传达而丰厚文明市场。但该案中,江南应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欢提升本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目的屡次出版且发行量宏大,其行?已超出必要限制。尤其是江南2002年初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射雕英雄的大先生涯”,将本人的作品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分明。因而,法院认定江南的行?具有不合理性,与文明产业公认的商业品德相背叛,应?反不合理竞争法所制止。
此外,法院以为,结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答应,并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中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中止,其关于筹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留念版这一行?客观上存在差错,其行?已构成协助侵权,亦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此间的少年》留念版的销售者,销售行?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中止销售,客观上并无任何差错,因而对金庸诉请其中止侵权、赔偿合理收入不予支持。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白能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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