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春节出游遇假冒旅行社 被强制购物又遭导游甩团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11日
这当中值得一提的是,经初步核实,冒充游览社赞扬到达14宗,其中:冒充“深圳国旅”、“广州康辉”品牌的团伙经过网络、小广告等方式诈骗游客参与港澳游,并施行强迫购物,惹起游客不满。
消费者经过网络搜索游览社,后果遇到了冒充的。那麼,在选择游览社的时分,如何防止这种成绩?
那麼,假如像案例当中遇到这种状况,如今任先生还无机会停止维权吗?
再来说说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王先生经过飞猪网在深圳市某国际游览社无限公司预订入住三亚万丽度假酒店,入住日期:2月16日-2月17日,费用:共1552元。王先生表示,他2月16号下单时网页上显示包括早餐,实践却不含早餐,而且酒店间隔海棠湾有20公里,因而联络游览社要求退单,但游览社态度很差,并表示退款要扣除50%的手续费共776元。王先生觉得游览社涉嫌敲诈,订单不可取消的规则属于霸王条款,商家必需取消。
胡钢以为:“假如是复杂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许说由于运营者没有好心地依照合同提供相关的效劳,那麼消费者当然有权益提出解除合同。首先触及到运营者能否隐瞒了现实的真相,比方实践上没有早餐,但是它说有早餐,这是一种消费欺诈的行爲。而所谓的间隔远近的成绩,在消费者思索能否承受订单的时分,它能否充沛停止了披露?显然消费者可以主张本人的权益,同时游览社所谓的要扣除50%的手续费,也是十分值得琢磨的,或许说是分明守法的。由于依据合同法也好,或许最高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好,都明白规则这种违约金应该和正常履约的实践损失是绝对等的。本案中这个50%的手续费显然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所以消费者有被敲诈的感受也是很自然的。”
针对这种做法,芦云以为:“这个条款是不妥当的,以前我们在购置特价机票的时分也呈现过相似的字眼,但是它违背了合同法的一个最基本的主旨,由于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是单方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即使是说我要解除,我去承当违约责任就好了,但是你并不可以去限制我解除的权益。至于违约责任的比例,也该当依据单方之前的商定,而且这个商定要在合情合理的状况下去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