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平台运营商、平台关联公司、劳务差遣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商业协作公司……“互联网+”时代降临,O2O商业形式一夜之间席卷而来,与其相伴而生的新型用工形式如雨后春笋。与之相伴,互联网平台用工的休息纠纷也少量发作。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休息关系确实认上。当“共享经济”成爲新的经济增长点,众筹资金少量注入,互联网APP平台企业迅速扩张,同行业间竞争加剧时,平台企业对平台从业者监管不时增强。平台从业者基于本身权益保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地要求确认与互联网APP平台间的休息关系。从业者的这项诉求,与互联网APP平台企业所倡议的“轻资产”理念南辕北辙,诉讼中互联网APP平台企业多以从业者与平台间爲居间效劳关系、劳务关系、协作关系、承包合同关系提出抗辩,否认单方间的休息关系。
在新的经济形状下,平台从业者名义上与APP平台捆绑,可在遇到纠纷需求维权时,却能够遭遇上述各类公司,APP平台运营商、平台关联公司、劳务差遣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商业协作公司,谁才是真正的东家。
揭开“互联网+”的面纱
【案例】
在线预定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效劳,“好厨师”APP爲精致生活提供了有限便当。但是厨师张某却遇到了烦心事,平台运营方某信息技术公司不供认跟他之间存在休息关系。
张某经面试、“试菜”后凭身份证、安康证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单方商定底薪加提成、工资发放周期等。该公司有考勤纪律、奖惩制度,经培训后依照排班表,穿着有“好厨师”标志的厨师服,携带“好厨师”工具箱,到客户处提供烹饪效劳,并需完成公司要求的宣传及操持会员卡的义务。
但在公司与其签署的《协作协议》中,却明白单方不存在休息关系。辛劳任务却找不到东家,张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张某在固定地点报到,对其停止考勤、培训、指派、调度、奖惩等,除厨师任务外还要求其停止宣传任务,按月发放较爲固定的报酬,张某在该信息技术公司布置的任务地点,代表该信息技术公司从事该公司布置的有报酬的休息;单方契合法律法规规则的用人单位和休息者的主体资历;该信息技术公司运营厨师类业务平台,张某次要提供厨师技艺,单方具有较强的附属关系。此种状况下单方树立的关系契合休息关系的特点。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该信息技术公司存在休息关系。
【剖析】
在“互联网+”经济开展的初期,一些平台爲了保证市场的占有率,往往会间接聘用从业者作爲线下的效劳人员,由平台运营公司与从业者间接签署休息合同或许间接对从业者停止管理。如晚期的OFO平台、“小易到家”平台,平台运营公司均与从业者签署休息合同,单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很明白。
随着经济的开展和竞争逐步剧烈,平台运营形式愈加多样化,用工关系的方式也五花八门。如一般提供互联网+社区便当类的平台,其平台的运营公司与休息者不签署任何合同,但是休息者的工资由平台运营公司按月转账领取,并由运营公司管理。有的平台仅要求从业者提交资料停止验证并注册,如闪送平台,前期经过抢单的方式提供效劳。
不管何种方式,从业者与平台运营公司之间照实际树立了休息关系,就可以要求相应的权益保证。
让人分不清谁是东家
【案例】
毛某经过手机注册了“易到用车”,任务时经过手机软件平台派单而接活,将乘客送至指定地点。工资则经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后因发作纠纷,易到游览社公司不服仲裁判决,以为与毛某不存在休息关系而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进程中,经过梳理各方证据,法院发现围绕毛某与“易到用车”平台之间的争议现实触及多家单位主体:易到游览社公司、西方车云公司、唯道智行公司、智行唯道公司。根据工商注销材料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重合信息、出资信息及现有查明现实,法院认定上述公司已构成休息法意义上的关联公司。
法院审理以为,毛某主张其与易到游览社公司存在休息关系,但仅提供了车辆收取押金这一证据,而没能提交证据证明他恪守了易到游览社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他提供的休息系易到游览社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也无法证明他承受了该公司的休息管理、从事了该公司布置的有报酬的休息,因而,无法到达易到游览社公司与其树立休息关系这一主张的证明规范。
另根据平台客户端以及网络查询所显示的内容可见,西方车云公司系“易到用车”平台的运营方这一现实并非隐性现实,该项地下信息可以被包括毛某在内的社会大众所知晓。
最终,法院认定毛某与易到游览社公司间不存在休息关系。
【剖析】
目前,更多的APP平台在设计之初,会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并且引入平台关联公司或许劳务差遣公司对劳务停止外包。像毛某一样只知平台不识公司的从业者越来越多。以毛某供职的“易到用车”平台爲例,平台的运营者经过设立关联企业或许劳务差遣的方式来用工,将休息合同订立主体、工资领取主体、技术平台开发主体分散,这也是现行互联网企业用工方式中较爲突出的特点之一。
虽然平台面前的运营形式复杂多变,但作爲新型从业者,还是要擦亮眼睛,保管好证据,防止堕入赞扬无着的为难地步。
我的地盘你做主
【案例】
“美美哒”APP由某生活效劳公司运营,该平台可线上预定美甲师提供上门美甲效劳。冯某参加该平台担任美甲师,后分开时围绕能否与某生活效劳公司存在休息关系这一成绩发作争议,因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单方签署了《信息效劳协议》,协议中商定了某生活效劳公司爲冯某等人提供信息平台,冯某经过该平台取得效劳信息,承受业务信息的“布置”。但冯某可自主选择任务工夫和任务地点,不需求坐班,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故无法确定冯某受该公司的休息管理。
其次,单方均认可领取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客户线上领取,由公司扣除信息效劳费后结算;一种是客户间接领取,故冯某并非从事了公司布置的有报酬的休息。
再次,该公司次要是供应业务信息的手机发布,并不实践运营美甲业务,故冯某提供美甲效劳并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最终,法院判决单方不构成休息关系。
【剖析】
在挪动互联高速开展的当下,“互联网+”企业依托平台搭建信息的集散地,与从业者签署效劳协议,由从业者依据需求信息提供便民效劳项目,如在线约车、在线订餐、在线购物等。此种形式相似于传统行业中商场与入驻品牌商家之间的协作关系,互联网平台同等于商场,爲从业者与客户提供一个买卖场所,从中收取一定的效劳费,单方之间并不成立休息关系。
从业者要找准东家,既有利于从业者对本身权益的维护,也便于从业者形成别人权益损伤时的责任分担。
普通而言,如平台运营者与从业者之间存在休息关系,则应由平台运营者间接承当法律责任。
假如认定平台运营者与从业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及“谁受害、谁担责”的根本法理,则平台运营者对外该当承当赔偿责任;从业者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致人损害的,该当与平台运营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平台运营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从业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