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允许再对价格、时间进行修改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1日

海南省住建厅和海南省地税局近期结合下发《关于增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和税收征管任务的告诉》,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允许再对网签备案合同中的合同价钱、签署工夫停止修正。

告诉要求,增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以及经过拍卖或赠与等方式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的,均要严厉停止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各市县税务部门按规则征收新建商品房契税和二手房买卖税费。

告诉同时要求增强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修正和撤销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允许再对网签备案合同中的合同价钱、签署工夫停止修正。如网签备案合同呈现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或不是18位、房屋地址错误或详细房号不明白、房屋地址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一切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地址不分歧等状况的,各市县税务部门不能按此合同停止纳税,须由购房人到房管部门重新修正网签备案合同,并依据正确的网签备案合同停止纳税。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撤销网签备案后,同一个家庭(包括购房自己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重新购置同一套房屋的网签备案合同成交金额不能低于已依法撤销的网签备案合同的成交金额。